10月1日,由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正式施行。然而,该《规定》一出台便引来一片质疑声。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于日前向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就《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而另一名社会人士樊涛也表示:“将视情形发展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违法违宪审查建议书》。”
“黑车”“黑”在哪里?
今年5月,昆明市城管局、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掀起了一场整治非法营运的“风暴”。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截至10月31日,该市共查获非法客运车辆2227辆(其中大部分为小三轮摩托),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102本。昆明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内一定要禁绝“黑车”。
也就是在这场整治非法营运的“风暴”中,昆明市官渡区发生了一桩奇特的“抢劫”案:一名“抢劫者”因“抢”走被执法部门扣押的自家微型车,被警方定性为“抢劫犯罪”。
“抢劫者”是一名“黑车”司机。今年6月8日下午,他在拉客时被运政部门工作人员查获。由于不承认自己是“非法营运”,他拒绝在暂扣单上签字,只是将微型车锁了后便离开。随后,执法人员将其车拖到一停车场存放。当晚8时许,“黑车”司机约上朋友到车场,将自己的车开回。第二天上午,这名“抢劫者”到派出所自首,主动承认开走车辆的行为。警方隧以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
尽管有关部门认为:“相对于目前恶劣的执法环境,这样的处罚有很强的震慑和示范作用。”但此案却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强行开回自己的车辆,是否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强行开车者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这位“抢劫者”在此案中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财物的所有权由对该财物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4项权益同时构成,就算运政部门通过合法暂扣取得了“占有权”,它也没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此很难说运政部门对这辆车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抢劫的对象如果不是“他者”,而是自己,警方的定性显然牵强。
“黑车的‘黑’,应该是指没有办理营运手续而擅自上路营运的‘黑车’,并非指该车是事主偷来、抢来而非法占有的。”西南林学院法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物权法》的出台彰显了我国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决心和态度,相关机关在处置公民财产时如做不到公平、公正,不仅达不到执法和规范经营市场的目的,还有可能使执法行为变得被动。”
“法律的核心价值不是‘威慑’,而是公平正义和无差别地保护一切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在《物权法》已经施行的今天尤其如此。”市民陈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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