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君主社会的土地,可能是既为国家所有又为编户齐民所有。这种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君主政治的基础。
翦伯赞和侯外庐两种不同观点的启示:君主社会的土地制度可能是兼具国有和私有
特征的双重所有
我国君主社会的土地制度,在史学界是一个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提出代表性观点的是史学大家翦伯赞、侯外庐。
翦伯赞的观点是私有制,认为土地制度自战国以来就从封建领主世袭所有向新兴地主阶级个人所有转化。根据主要是:秦统一六国,秦始皇(前246——前210)“使黔首自实田”证明私有制已经取得法律支持;两汉时期私有制已经得到普遍发展;公田长期存在,是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1]
侯外庐的观点是国有制,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创了中国封建制的‘国家——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 。主要根据是:汉代的山泽之利和盐铁酒税专属于皇帝;汉家借贫民田、各类移民、屯田等,表明存在大量公田;汉以来的地租和国税没有分别等。[2]
他们作为史学界的标志性人物,应该不会无中生有;且他们提出各自观点的时候,社会尚未形成说违心话、办违心事、写违心文章的氛围;翦先生最终又是因拒作伪证而在文革中自绝尘世。他们的观点虽然对立,根据应该都是事实。
现有史料则表明,他们的根据确实都是历史事实。这一现象比两种不同观点更重要。观点可以不同,事实不能否认。
于是,我们就从两位大家的不同观点中得到了极为重要的启示:我国君主社会的土地制度,既存在国有的根据也存在私有的根据,可能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国有或私有,而是一种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
春秋初期的井田制是已经不同于原始公有制的、开始由部落领主代表部落掌握所有权的公有制
我国最早的、有可靠文字记载的土地制度应该是西周末年、春秋初期的井田制。这时的井田制已经和传说中的井田制有了区别,部落领主(诸侯)开始更多的代表部落掌握公有权。
在长期分封制下,掌握政治经济实体(诸侯国)的领主们逐渐成为最有力量的一个阶层。他们凭借实力互相争夺,西周初号称千八百诸侯国,到春秋时期仅剩一百四十八诸侯国。获胜的领主们实力膨胀,开始对上向周天子争夺完全的国土所有权,对下向领民争夺完全的耕地所有权。
封建制下的国土,起初既是周天子(部落联盟领主)的“王土”,又是诸侯(部落领主)的领土。例如晋国,昭侯的叔叔成师被封在曲沃,三代后族强势大、民心多附,成师的孙子姬称连杀三个晋侯、尽并晋地,但仍然需要用晋国的奇珍异宝贿赂周厉王(前841——前827),才被封为晋武公正式取代了晋侯。到韩赵魏三家分晋的时候,尽管早已是既成事实,但仍然需要“请于天子”才算正式进入诸侯的行列。[3]同一块土地,作为领土或可以兼并、分割,因为各方或在血缘上、或在政治上都有一定根据。但作为“王土”则必须有周天子认可,否则就不合法。长期战乱动摇了周天子的权威,主要就是丧失了对“王土”的所有权。领主之间互相兼并,一般不再“请于天子”,也就等于兼并了“王土”。到春秋后期,诸侯的国土已经没有了封建“王土”的性质,成为单一的部落领主所有制。
井田制是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公有耕地制度。每一个部落成员占有一份平均的、独立耕作的份地,称为“私田”,“私田”实行定期重新分配制度(根据劳动力和土地变动作适应性调整)。同时,他们必须承担共同耕种“公田”的义务。这是井田制的两种实现形式。与此相应的还有“籍田”——部落首长带领大家定期在“公田”中举行耕作之礼,是借民之力的意思,体现了“使民如承大祭”之远古遗风。后来,部落首长渐渐成为领主,他们占有的“公田”越来越多、由他们定期重新分配的“私田”也越来越多。这时,土地制度已经渐渐离开公有制,开始了漫长的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久占为业的过程,却又还不能否定领民占有“私田”、领主占有“公田”的悠久传统,而是越来越多的成为由领主代表部落掌握所有权的公有制。
后来土地制度的种种变化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土地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土地制度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耕地和国土的不同属性决定耕地制度和国土制度的不同发展方向
耕地和国土的社会属性不同。没有周天子的国土依然是国土,无人耕种的耕地就只是荒地。
社会属性不同,决定领民和周天子的重要性不同。领主们可以在分封制的基础上抛开周天子独立占有
国土,国土依然是国土,只是少了定期进贡、请示的麻烦。但是,他们却不能在传统公有制的基础上抛开领民独立占有耕地,那会导致耕地成为荒地。
国土制度变动可以不考虑君主的积极性,因为可以否定、取代君主。耕地制度变动却必须考虑劳动者的积极性,因为不能否定、取代劳动者,无论多么伟大的君主都不能否定、取代劳动者。在耕地制度变动的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制约因素的作用。忽视这个因素的耕地制度,都不可能稳定。
再者,领民不可能轻易放弃原来在公有土地制度中享有的权力。当然,领主也不可能轻易放弃原来在公有土地制度中享有的权力。
所以,分封制动摇后的国土向单一国有(君有)的方向发展,公有制动摇后的耕地却只能向既为国有(君有)又为民有(私有)的方向发展.
如同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引导人们抛弃了分封制一样,引导人们抛弃井田制的是“公田不治”。
大约西周末年,以铁制农具为主的生产技术提高使得劳动积极性开始明显影响土地产出,“公田不治”成为普遍、突出的社会问题。“公田”产出归领主、“私田”产出归领民,领民在“私田”的劳动积极性比较高,“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4]“公田”自然如《诗经》描绘的那样“维莠骄骄”、“维莠桀桀”,严重荒芜。
战国时的改革家李悝曾经测算:如果“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5]当时魏国一亩地一般可以产粟一石半,亦即“勤谨”时亩产可达一石八斗,“不勤”只有一石二斗,劳动效率对产量的影响高达40%。[6]且领主只能获得“公田”的产出,这个40%就全部是对领主所得的影响。
如何调动积极性、使劳动者一心为“公”劳动,从此成为统治者面对的基本难题。
较早突破这个难题的是周宣王(前827——前781)。他改变“公田”、“私田”相对固定的制度,在全部地块中选择长势最好的地块作为“公田”。这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谓:“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但这只考虑了领主的积极性而没有考虑领民的积极性。熟悉农业和农村的人都明白,这就必然导致领主和领民之间普遍而长久的、零碎而坚韧的博弈,呈现程度不同的游击战状态。这种操作上的困难,迅速淘汰了这个办法,改为不分“公田”、“私田”的一律“履亩而税”,即依照领民每人耕种土地的面积稽征赋税(地租)。
“履亩而税”打破了“公田”、“私田”的界限,以“宣王即位,不藉千亩”[7]为标志,“公田不治”动摇了由领主掌握所有权的公有制。
“履亩而税”是各诸侯国自觉的制度选择
从齐国“相地而衰征”,到秦国“初租禾”,春秋时期,各主要诸侯国普遍实行了大同小异的“履亩而税”。
但是,这一期间周天子已经不能控制各诸侯国,他在王畿实行“履亩而税”,对各国既无约束力也无号召力。亦即,各主要诸侯国普遍实行“履亩而税”如同实行郡县制一样,是自觉的制度选择,是“世界”潮流,是大趋势。
如同郡县制一样,这两项影响重大的制度变革,都不是秦始皇统一后借助中央集权开始推行的。亦即,决定我国君主社会面貌的基本制度大都是在春秋战国期间就已经确立。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这两方面的工作,不是除旧布新的革命,而是在既有基础上的肯定、规范。如同秦始皇修万里长城一样,不是从无到有的新建,而是对战国长城的连接、维修。在所有这些方面,秦始皇更多的是春秋战国时期那些雄心勃勃的诸侯当中的一员,所不同的是他成功了。将这些完全归功于秦始皇,是成者王侯败者贼的思路。
“履亩而税”推动土地制度迈上了双重所有的漫漫长路
“履亩而税”后的土地,私有?国有?
如果认为从此就私有了,等于说领主们自动放弃了对“公田”的占有权,实行了一次悄悄的自我革命。如果认为从此就国有了,等于说领民们自动放弃了对“私田”
的占有权,实行了一次默默的无私奉献。这两种假设在逻辑上、事实上都不能成立。
这是一个从欧洲模式出发而产生的问题。如果抛开模式化社会发展理论的限制,如果从中国国情出发,可能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例如后来主要当事人之一的秦始皇就没有这样的问题。
统一全国后,秦始皇宣告:“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8]在新的国家中,国土完全归国家(君主)所有。相应,耕地也不再是领主和领民分别占有“公田”和“私田”的公有制,而是依靠严格的田赋、户籍制度一律归君主国家所有。
但是,秦始皇又下诏:“使黔首自实田”。[9]这是命令黎民百姓自动向新的统一国家申报、登记个人占有耕地的数额,作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既是国家行使它的所有权,又是以法律形式、公开承认黔首的所有权。
这时,土地自然地、顺理成章地成为既是国家(君主)的又是黎民百姓的。显然,秦始皇不认为这有什么矛盾。他通过扫灭六国、推行郡县制在政治上取代了各诸侯的领主位置、并将其集中成为唯一的君主位置,在经济上继承了领主们的土地所有权、并将其集中成为君主所有权。同时,领民们继续保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从不同诸侯的领民变成了统一君主的黔首,缴税的对象从各自的领主变成了统一的君主。
“履亩而税”后的土地制度和部落领主掌握的公有制的不同在于:不仅不排斥反而包容了领民的所有权,同时又延伸了领主的所有权,所形成的是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
对领民而言,包括原有“公田”在内的所有的土地都成了私田,以享有土地支配权和交纳赋税之后的全部产品的形式行使所有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通过劳动增加收入的权力。
对领主而言,包括原有“私田”在内的所有的土地都成了公田,以掌握土地分配权和享有赋税的形式行使所有权,得到了分享所有劳动收入的权力。统一后唯一的领主成了皇帝,皇帝既是君主又是地主,赋税同时又是地租。
非国非私,亦国亦私,产量增长开始成为对国家和私人都有利的事情。这应该是有可靠文字记载历史上的第一次生产力大解放。作为解决公私矛盾的办法,或是华夏民族政治智慧的较早例证。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中的国有主要体现为掌握土地分配权
战国时,各诸侯国的领主们已经稳定的掌握了土地分配权。国家统一后,统一的君主自然掌握了统一的土地分配权。他们运用这一权力,打造出了我国较早的制度地主(军功地主、官僚地主、事功地主)。史书上,这一类记载比比皆是。
《清世祖实录》卷12载有顺治元年清廷颁布的圈地令:
喻户部,我朝建都燕京,其于久远,凡近京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子弟存者,量口给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
此后,又曾令诸州府圈占无主房地及故明勋地给八旗兵丁。其标准,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1:“每壮丁分给五晌,晌六亩”。“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满洲八旗从明朝夺取了土地分配权,满洲人便成为我国最后一批制度地主。
两千年来,在历代王朝之间流转的主要就是土地分配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收益权、管理权、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权。
这种分配权大致有三种形式:
首先是授田。授田是上古定期分配“私田”的延伸,对象是编户齐民,形成各种形式的民田。民田以交纳地租(赋税)的形式归国家所有。这是土地的主要存在形式。秦“废井田、开阡陌”是授田,唐“为民置产”也是授田,宋以后改朝换代的国家一般不再重新授田,但在理论上仍然保有这一权力。
其次是赐田。赐田是上古“公田”的变种,对象是王族、功臣、官僚,形成名目繁多的禄田。除曹魏等少数朝代外,禄田一般不承担赋税。禄田一开始就是身死田夺、职免田归,不可继承,以随权力(爵位、职位)易手而流转的形式归国家所有。东汉以降,禄田世袭化,形成门阀世族,曾经直接危害国家统一。隋唐以后,禄田制度走向稳定成熟,和整个君主制度共始终。
再次是营田。营田由政府以及寺院、学校等直接经营,是“公田”的延伸,形成官田,主要有屯田和租赁两种形式。屯田又分为军屯、民屯、商屯。
于是,形成了民有、官有、国家直接所有三种形式。官有又是特殊形式的国家直接所有,政治清明时归国家所有,政治腐败时化公为私。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就以这样两种形式实现了。
这样的形式是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形成的。当时远未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理论,自然不可能从理论出发。后人如果带着某种理论框框来认识,就是个四不像。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中的民有是一种不完全私有权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中的民有通过授田形成。授田又是均田,均田为了均赋,均赋为了调动劳动积极性,是劳动者经过长期博弈争取来的,又确实调动了劳动积极性。“废井田、开阡陌”,奠定了秦统一中国的基础。隋朝能够在
南北朝之后统一中国,也和西魏、北周较为认真地实行均田制有关。唐贞观4年,斗米仅4、5钱,更是均田制的直接成果。[10]
民田和上古“私田”的不同是不再进行定期重新分配,以长期享有使用权的方式稳定的占有了土地。
但是,编户齐民自身尚且属于国家,土地如何能完全属于他们呢?
双重所有土地和完全私有土地的不同主要在于:
作为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才能有权力占有一份土地;
必须承担交纳赋税(地租)的义务;
无论以何种形式流转,必须自行前往地方政府交割原来承担的赋税(地租),否则为非法。
在这个前提下,编户齐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可以继承、可以自由买卖、可以自由经营、可以挪作它用、可以不耕种等。但只要土地还在你的名义下,就必须继续承担赋税。正是因此。历朝历代都曾经出现数量不等的无地之赋。
这是一种以确保赋税(地租)为前提的不完全私有权。所以称之为民有,即编户齐民所有。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基本脉络是逐渐接近耕者有其田
君主社会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过程大致是:
战国以后长期实行国有为主导的双重所有,主要标志是授田制、均田制。
中唐以后,向民有为主导发展,两税制标志编户齐民开始长期稳定的占有土地。
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与政权更迭的方式有关,深层原因应该是民有为主导已经稳定到了国家不宜再授田或均田的程度。与此相联系,宋的行政盘剥恶性膨胀,名目繁多,层出不穷,杂税收入超过了田赋,标志国家不再单纯依靠地主身份收租,而开始转向更多依靠政府身份征税。同时,国家以扩大官田为手段竭力保持对土地的控制,又推动了租佃制的发展。当时,太湖流域一带的亩产达到5——7石,以每石92.4斤折算,相当于现在的460——640市斤。[11]如果考虑到当时还远未发明化肥,这样的水平,放到现在也不算低。[12]中国的农民啊,从来就是给点阳光就灿烂,灿烂得让人心酸。
元朝后退到以国有为主导,官田、屯田数量也进一步扩大。
明以后重新向民有为主导发展,土地兼并的速度也很快;江南一带出现了永佃权。
满洲八旗能够占领整个国家、能够圈占、圈换民田,但其农奴制的经营很快就让位给了租佃制。
这是一个明显而又缓慢地接近耕者有其田的过程。
耕者有其田是效率最高的土地所有形式。所以,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是: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接近耕者有其田,是一个由国家所有向耕者所有发展的漫长过程。
民有服从国有,国有尊重民有——双重所有是君主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双重所有并不是平等的,国有高于、大于民有,民有必须服从国有。春秋战国时的土地就开始自由买卖,宋元时的租佃权就可以有偿转让,古代土地制度一直相当灵活。但前提是服从国有。二者之间类似某种大小产权关系。
双重所有并不是租佃制,国有又必须尊重民有,不能像地主那样随便收回土地。像王莽(前45——23)和满清初期那样把土地完全当作君主所有而胡来,也不行。王莽改制是打着恢复上古公有制的幌子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自然行不通。满清统治者“圈地”是以奴隶主所有的观念在长期双重所有的土地上恣意圈占,自然民怨沸腾。其共同原因是无视民有。
双重所有是君主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如同需要保持户籍制度的某些领主制成分,使得人民既是编户齐民、又是领民一样,也需要保持土地制度的某些领主制成分,使得土地既是民有、又是国有。这是最有利于君主政治的制度选择。
所以,开明君主都明确坚持土地国有,又努力维护土地民有,通过抑制兼并等手段巩固双重所有。
相应,造反者们的口号大多是“等贵贱,均贫富”,在经济上是以暴力打破兼并,在政治上是以暴力夺取土地分配权,也就同样是巩固双重所有。
在经济以农业为主、财政以田赋为主的庞大国家中,土地的双重所有不可能改变
双重所有,是在农业经济条件下能够有效平衡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土地制度。只要经济以农业为主、财政以田赋为主的基本条件没有改变,土地制度在任何方向上的偏离,无论是单一国有方向还是单一私有方向,都必然表现为或是影响农民利益直至严重打击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或是影响国家利益甚至直接削弱国家掌握粮食的能力,因而都会被实践迅速纠正。
长期以来,我们给这个问题赋予了极为浓厚的理论色彩。竖看历史,这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个实践问题。我国的土地制度一直被赋役制度所绑架,仅仅是赋役制度的一部分。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土地制度开始摆脱财政束缚,这一点会表现得更加明白。
只有摆脱欧洲模式的束缚才能认识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
古代西欧的君主们从来没有掌握过这样强大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谁的土地就是谁的,君主的归君主,贵族的归贵族。所以,西欧一些国家很晚才形成统一的税收制度。所以,英国的君主才需要和贵族地主们商量税收
问题,税收也逐渐成为代议制之母。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统一的税收制度,但中国的皇帝从来不需要和地主商量税收的高低,中国的地主们更不敢有此奢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绝对不是一句空话。但皇帝这个地主又绝非一般的地主。他兼具君主和地主双重身份、享有君主和地主双重权力、占据君主和地主双重优势。在经济制度层面,这是中国君主社会和西欧君主社会的主要不同。
在西欧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很难理解、很难解释这样的土地制度。如果只准用西欧理论来解释,就难免会突出和西欧相似的历史事实、忽略和西欧不同的历史事实,也就难免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培育了辉煌的古代文明
双重所有以权利明确的国有取代了模糊的“公田”,成为庞大的统一君主国家的基础。君主的一切权力,都建立在这种统一的土地所有权之上。没有这种权力,君主就很难成为统一的君主。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绝对的、单一的私有制。因为,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它威胁君主权力、威胁国家统一。
双重所有以权利明确的民有取代了模糊的“私田”,在君主政治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应了小农经济的需要,尽可能地利用了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积极性,前所未有地解放了生产力。中国历史上,也从来没有过绝对的、单一的国有制。因为,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它效率太低。
双重所有又为集中财力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华文明的许多标志性成果背后,都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力量。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既适应大——统一的君主国家,又适应——分散的小农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既能保证统一国家的经济需要,又能保证老百姓得以温饱。长期领先的中华文明,就是在这样的土地上生长起来的。
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导致土地兼并成为不治之症
在双重所有制度下,谁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为凭借权力兼并土地提供了极大方便。
如果传统政治可以概括为“枪杆子里出政权”,传统经济就可以概括为“枪杆子里出地主”。所谓君主政治,就是凭借暴力掌握权力、凭借权力掌握土地、凭借土地掌握人民。历****国君主在夺取最高权力的同时成为最大的地主,又通过赐田使王族和功臣成为不同等级的地主。历朝历代的大地主,主要是凭借权力形成的。从刘氏诸王到爱新觉罗子孙、从萧何[13]到李鸿章[14]、从跟着刘邦造反的亡命无赖之徒到八旗官兵,都是因此而成为地主。权力大小直接决定地主大小。在本质上,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土地兼并。《通考·田赋考》中有一段引语:“(秦)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矣。”这是从事情的起源、从宏观层面看兼并,揭示了君主政治的基础就是制度性的土地兼并。
通常所谓土地兼并,是站在君主立场上看问题,指非制度性的土地兼并、在制度规定之外非法扩张土地。
在缓慢 土地制度进步过程中,总是迅速通过这种兼并形成大量的官有。民有尚未完成,官有已经到了极点,国家和百姓已经不能忍受,又不得不强行抑制兼并,同时也就阻碍、中断了土地制度的进步。例如明朝,洪武初年纳税耕地800余万顷,到弘治年间只有400余万顷,“百四十年耳,天下额田已减强半”。[15]后来张居正大权在握全力清丈,也只恢复到700余万顷。
双重所有制度下的土地兼并,既侵犯国家权利又侵犯百姓权利,既为国家抑制又为百姓反对。但是,君主本身就是最大的兼并者,国家的抑制兼并就表现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样的事情,一般只有开国君主凭借巨大威权才能办到,后来的君主多数只能是自己大兼并、别人小兼并,或自己不兼并、别人也兼并,甚至像放任贪污一样放任兼并,以换取政治支持。
“枪杆子里出政权”+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土地兼并所以成为君主制度的不治之症。
双重所有使得国家(君主)成为最终垄断地主,掌握确定地租水平的权力。地租可以低、甚至很低,每个王朝建立之初,为了召集流民、恢复生产,大都轻徭薄赋;但很快就迅速、大幅提
高,各种苛捐杂税、非法盘剥也层出不穷、汹涌而至。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地租水平较高。地租的高低一般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即多少年的地租总额等于地价。直到19世纪初期,我国地租的购买年大都在10年以内,有的仅4、5年。同期,英国为27——30年,德国为20年。[16]
总体看,古代地租水平保持了稳定上涨趋势。也就是说,古代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主要是被君主国家剥夺了。多数所谓盛世,百姓也不过是温饱而已。
孔老夫子很早就看到了这一点——苛政猛于虎。政治权力的剥削超过了经济权力的剥削,国家的剥削超过了地主的剥削。这时,土地对劳动者成为有害无益的东西。历代王朝末期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自耕农投献、依附大地主及逃亡现象,作为一种自发的趋利避害行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两千年来,我国经济能够一次次从残酷的战争破坏中迅速恢复但又总是不能越过小农经济的门槛,主要是地租水平增长过快、亦即君主国家依靠双重所有制度从土地产出中攫取过多.
长期保持土地双重所有、不能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古后期发展缓慢、近代以来急剧落后的重要原因
地租水平高就是劳动力价格低。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初,我国各省的农业短工工资,最高为80文、最低为20文,90余年没有多少变化。[17]劳动力价格长期比较低,就缺乏发展农业机械的必要性。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农业国家,但农业机械化严重滞后,这是基本原因。
双重所有是在保证国有前提下实行民有、以国有为手段保证赋税(地租)、以民有为手段促进生产的土地制度,耕者有其田始终被限制在这一范围内,成为富国优先制度。因为有利于富国,这种制度得以长期保持。
长期保持双重所有使得我国土地制度呈现这样的特征:实行国有比较容易,凭借权力兼并比较容易,实行耕者有其田比较困难。始终不能实行真正的耕者有其田,又限制了富民。
足寒伤心,民寒伤国。中古后期我们的国家发展缓慢、近代以来急剧落后,正是这种制度的长期结果。
注解:
[1] 翦伯赞:《秦汉历史上的若干问题》。
[2] 侯外庐:《汉代社会史绪论》。
[3]《史记·晋世家》。
[4]《吕氏春秋·审分览》。
[5] 《汉书·食货志上》。
[6] 战国时一亩约为现在的三分之一、一石约为现在的五分之一,这里仅计算比例,未折算。
[7] 《国语·周语上》。千亩是周王室畿内的“公田”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一块标志性的“公田”,是周天子举行传统的“籍田”仪礼的地方。实行“履亩而税”后,这一代表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仪礼也就没有意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