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上访 坐牢罚款的标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07 12:33:02 / 图片数(2)

看到这些特色标语,我的心里无比的难受,就像十来年前搞计划生育时的那种标语,像什么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让人万分的反感,每天上街一看这玩意,心里堵得慌。看横幅标语后面的署名,单位不一,很是奇怪,如果没有统一要求,怎么同时都挂上了这种标语? 

弄本新《信访条例》,翻开第一页,有国务院总理于2005年1月10日,签名公布即将施行新《信访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全文50个字(包括标点符号)为:“《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把这个新《信访条例》通读了两遍,没有发现“打击违法信访”的字样。只在两处地方,发现有“打击”二字。第一处地方,整句话是这样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见第一章第三条);第二处地方,话是这样的:“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六章第四十六条)。除此之外,整个新《信访条例》中,就再也没有“打击”二字了。 


“打击违法信访”的话对不对呢?信访是违法的吗?新《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显然,这样的信访不能说是违法的。非但不是违法的,在做出了一定成绩,信访还是有功的,如新《信访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说:“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信访人,也即是“信访者”,只要我们向政府反映情况,我们就是在从事信访,我们就是信访人。 


新《信访条例》中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见第一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见第一章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见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这些条文都说明,信访不但不是违法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谁打击信访,谁就是违法。因为,只要是信访, 就不是违法;只要是违法,就不是信访。“信访”跟“违法”不能划等号,更不能无故将二者粘连、捆绑在一起。你可以说“打击违法犯罪”、“打击违法之徒”、“打击违法乱纪”,但你万万不可说“打击违法信访”,就如同你万万不可说“打击违法为党工作”、“打击违法社会主义劳动”、“打击违法学雷锋”一样,“工作”、“劳动”或者“学雷锋”,何以就是“违法”了?,新《信访条例》中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如果“信访”有罪、违法,国家为什么还要设立信访局、信访工作机构呢? 


现在警民矛盾、干群紧张,导致高官们更加忧心忡忡,但挂几幅渗人的煞有介事的标语就能把群众给堵到信访大门外吗?治标需治本,现在的百姓看到这些幼稚可笑的标语只能更加笑话我们的职能部门的水平太低 



标语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宣传工具。其内容很带有历史的痕迹。眼下的这几条标语大有恫吓百姓威慑群众的嫌疑,一幅寥寥数字的标语,不但折射着时代精神,也体现了执政的方向和智慧,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像这样语句冷漠、态度蛮横的标语生吞活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命令强制、狐假虎威,伤害了民众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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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上访 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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